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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出台,2021年起,夫妻离婚后房产一律这样处理,不用争了!

    来自:云上爱家 2022-01-11 09:31:35 88085次浏览

    在2020年之前实行的婚姻法理,为了保护女性,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基本都是55划分。平心而论,这种“绝对公平”的财产分割方式,看似保证了双方的平等,但实际上存在很大不足,因为婚前婚后的财产并没有明确区分,导致很多婚前买房的人财产容易被分走,也给了很多人“钻空子”的机会。

    不过,从2021年起,随着“新规”的出台,夫妻离婚后就不用再争房产了。2021年1月1日起新编《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将更加地全面细致,“骗婚骗房”等钻空子行为不再行得通,并且还给离婚设置了一个月“冷静期”

    2021年起夫妻财产一律按照以下“3大”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一、个人所有房产,离婚后不再分割

    新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会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婚后财产,对于夫妻之间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不再平均分割。换言之,那些被认定为个人的财产,离婚后是无法进行平均分割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分为以下3类:

    1、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出资者的名字,这是个人房产;

    2、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给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

    3、婚后,夫妻中某一方全款购买且只登记了出资方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无法分割;

    以上三种情况有两个主要特点:单方面全款和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姓名。事实上,评定一种房产是否是个人所有,就看这关键两点。如果认定是个人的房产,离婚后另外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二、夫妻共同房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平均分割

    按照新规,夫妻共同房产也分为4类,如果界定清楚,这4类房产离婚后也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分割的。即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划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1、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律师解释称,这种情况一般视为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2、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给子女购买的房产,且只登记了子女名字的房产,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也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3、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房并且还贷款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4、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一起还房贷,这类房产首付款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共有房产。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因为这种情况下首付款也被视为赠与。

    夫妻共有房产,使用权自然属于夫妻双方,所以这类房产离婚后一律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配,除非产权证上有明确约定双方各占多少比例。

    三、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房产

    除上述两类出资购买的个人和夫妻共有房产外,现实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继承和赠与的房产,即继承父母的房产,和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这类房产也分为2类:

    1、婚后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这类房产继承时如果有明确认定继承人是某一方,则属于个人房产;如果未有明确认定,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2、婚后夫妻双方给子女提前购买的房产,即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离婚后,这类房产的分割相对复杂:如果产权证上夫妻及子女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子女的名字,且子女未成年,则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子女已成年,则属于子女个人房产,夫妻无权分割;

    2021年起实行的新《民法典》,除细化了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外,还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新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国家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新规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