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常见问题,具体怎么处理?
来自:云上爱家 2020-05-11 10:32:32 12538次浏览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我们现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就婚姻房产纠纷十个常见焦点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1、问:夫妻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否要求分割共同房产?
答: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分割财产。
2、问:男方的婚前房产,若离婚女方能不能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在离婚时,女方不可要求分割。
3、问: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后感情不和,赠与方能否反悔?
答:能否撤销赠予应分情况而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办理了变更登记,视为赠予已经完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4、问: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问: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该按照出资的份额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问: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答: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7、问: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产权归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问: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答: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则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要求出售房屋的夫妻一方赔偿损失。
9、问: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房改房是与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以债权处理。
10、问: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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